汕尾市《反走私工作责任书》(样式)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反走私责任制。各县(市、区)、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辖区反走私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镇(街道)要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反走私日常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反走私形势,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一)要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打私工作。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缉私执法部门依法办案。

  (二)各县(市、区)、镇(街道)要与辖区下属单位和相关部门签订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书。

  (三)大力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干部群众的反走私法纪观念以及群众抵制走私的自觉性,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反走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走私无害论的错误认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购买走私物品。

通过上述工作,切实做到“三确保”、“五没有”。“三确保”即:确保辖区党政机关、执法机关不发生走私、贩私、护私行为;确保辖区不发生群体性暴力抗拒缉私执法和哄抢私货等严重阻碍执法的事件;确保辖区不发生走私贩私活动或走私贩私活动呈相对下降趋势。“五没有”即:没有群众性集资走私现象;没有群体性卸运、藏匿私货的现象;没有固定的私货上岸点及走私专用设施;没有集中的私货销售场所和私货储存点;没有走私专用或“三无”船舶(车辆)聚集点、修造点及集中非法组拼装活动。

  三、责任追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有关缉私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凡对反走私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玩忽职守,导致走私问题比较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成辖区相关责任人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

  (一)责任人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得力,疏于检`查监督,消极应付,导致发生走私活动且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二)辖区内发生走私案件被市级领导批示查处及市级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三)每月累计被缉私部门查获走私案件案值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3宗或20万元以上1宗的(以物价部门估价为准, 查处过境的走私案件除外,下同)。

  第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辖区相关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

  (一)发生妨碍和对抗缉私、围攻执法人员、哄抢走私货物等恶劣事件,组织不力、处理不当的;

  (二)辖区内发生走私案件被省级领导批示查处及省级媒体曝光,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属实的;

  (三)每季度累计被缉私部门查获走私案件案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5宗或50万元以上1宗的。

  第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辖区内相关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参与、支持、纵容、包庇走私活动及护私、放私(包括罚款放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或充当走私保护伞的;

  (二)辖区内发生走私案件被中央领导批示查处及中央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经查属实的;

  (三)每半年累计被缉私部门查获走私案件案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宗或100万元以上1宗的。

  第四:一个地区(单位)连续两次被责成限期整改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受二次通报批评的,对该地区(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党政纪处分。

  四、附则

  本责任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镇(街道)党政责任人在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过程中的过失责任。本责任书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汕尾市人民政府                       有关单位

 

 

          负责人:          负责人:

 

                      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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