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海上走私犯罪综合治理
黄埔海关缉私局 作者:温聪颖
新的缉私体制建立之后,缉私部门对海上走私犯罪进行了持续高压的打击,使海上走私犯罪疯狂势头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近期,海上走私犯罪又有抬头趋势,区域性海上走私犯罪愈演愈烈,而且大要案时有发生,走私手法和走私商品也日新月异。为什么在缉私部门反走私活动不断深入的情况下,海上走私犯罪还会出现这种多发势头?这种趋势的变化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因素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对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和成因作出分析,进而对海上走私犯罪的综合治理对策提出观点。
一、近期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
(一)从总体上看,近期海上走私犯罪有区域高发性、方式多样性和主体扩大化的特点。1、区域高发性。珠江口地区和北部湾水域是海上走私犯罪的高发区域,这两个大区域范围中,有些地方是走私犯罪人员集中地,如珠江口地区的番禺石楼镇和东莞市中堂镇等,这些地方的产业以渔业和海上运输业为主,既有大量船舶,又有熟悉海上业务的人力资源,具备海上走私的社会基础。这些区域近年走私犯罪一直呈高发态势,今年仅黄埔关区查获的珠江口水域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就达20余起。而且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也时有发生,如广西的“1.9”专案,广州的“0202”专案。2、手法和对象多样性。在走私手法上,船体藏匿、集装箱夹藏、伪造假单证、悬挂轮胎等走私手法都被走私分子广泛运用;在走私货物上,涉及到棕榈油、香烟、旧轮胎、电子产品、手表、盗版光碟以及废物等,商品种类越来越多。3、犯罪主体扩大化。进行海上走私犯罪的人员不仅仅限于熟悉海上业务的的船舶驾驶人员和水手,近期查获的案件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是没有任何进行海上业务证件的外来民工。这部分人本身对走私行为并不是很了解,缺乏必要的反走私常识,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容易被一些走私主犯利用进行走私活动。特别是目前珠江口地区的外来民工数量庞大,收入相对较低,外来工被利用来走私的风险非常大,不容忽视。
(二)从个案来看,海上走私犯罪具备以下特点。1、主犯从犯社会背景区别较大。一般海上走私犯罪案件的主犯是货主或船主或专门负责联系的主要人员,从犯多是他们找来帮助进行走私例如搬货开船的人员。主犯一般在经济上有一定资金实力,家庭条件比较宽裕,而从犯大多数家庭条件一般或比较贫穷,生活负担较重。2、主犯从犯在犯罪主观恶性上有较大差异。主犯具有很强的犯罪主观恶性,在强烈的犯罪动机的指引下积极召集帮手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从犯不具备强烈的犯罪动机,大多只是希望以体力劳动来获取一些小利益,以满足生活的需要,因此从犯在归案后多能产生悔罪心理。3、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小学文化程度甚至文盲,有少部分为中学文化程度。4、犯罪嫌疑人受犯罪群体副文化影响较大。个体的犯罪心理总是有所警惕和有所保留的,它必须将一定的精力用于保护自己不被别人揭露。但在海上走私这种群体犯罪案件中,个体之间在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等方面会互相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强化,从而产生一种共同的心理倾向,并形成比较稳定的群体副文化。正是这种群体副文化,为个体实施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借口。
二、海上走私犯罪的成因分析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归根到底是社会人的不当行为集合,探讨犯罪成因应该全面分析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一)主观方面
1、法制意识过于淡薄。走私犯罪是行政犯,他产生的基础是行政规范的设定,它不同于道德型犯罪。道德型犯罪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直接损害社会个体的利益,社会公众会对这种犯罪予以道德谴责,使其面临来自于法律和道德上的双重压力从而促使其守法。而走私犯罪与传统道德伦理并没有明显的关系,难以形成道德上的约束力,只有强化法制意识进而形成守法心理来进行约束。当法制意识淡薄时,对自己的法律层面上的约束力这道最后防线便会失去,便会为了追求利益而走上走私犯罪的道路。法制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走私犯罪嫌疑人对何种行为构成走私犯罪并不是很了解,往往有些从犯认为自己只是给老板打工,仅仅负责搬货就不会构成犯罪,而老板才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人。二是对走私犯罪后果认识不清,很多走私犯罪嫌疑人认为没什么大不了,如果被抓住只是罚款,而不会带来自由刑。这种淡薄的法制意识使很多人无法对其行为作出一个预期性判断,也无法对犯罪成本进行客观准确的估计,从而最终放弃守法心理防线。
2、文化程度低,对走私带来的危害认识不清。因为文化水平低,很多走私犯罪嫌疑人只能认识到走私的危害是偷逃了属于国家的关税,对于走私犯罪对国家社会经济秩序和监管制度带来的深层次危害根本没有任何认识;在一些人眼里甚至认为国家的钱也有他们的一部分,走私只是早点从国家口袋里拿回自己的钱。
3、侥幸心理的影响较深。虽然走私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的威慑下,多少都存在一定害怕心理,但同时他们又深受侥幸心理的影响。他们认为大海茫茫无边,而且来往的船只那么多,缉私部门要抓住他们很难,况且走完拿钱就不干,执法部门也不能怎么样。这种侥幸心理一方面来源于他们自认为理性的分析,另一方面部分走私分子的成功违法体验也会树立和加强他们的侥幸此心理。一旦某些走私分子有过一次或多次成功进行海上走私犯罪的成功体验,不仅它本人的侥幸心理得以稳固和强化,而且这种信息传递会在它所处的圈子内迅速进行,从而导致更多人树立起这种侥幸心理,扩大影响面。
4、走私犯罪群体副文化的感染和强化。应当说,90年代走私狂潮在某些地方所形成的走私群体副文化,至今仍未完全消除,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部分人的犯罪心理。甚至在部分地方,这种群体副文化在非公开状态下仍然在以各种方式不断吸纳成员加入其中,不断扩大这种群体副文化的影响,很多海上走私犯罪嫌疑人都是在这种群体副文化的影响下,走上走私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方面
1、利益因素。尽管加入WTO后,关税正在逐年下降,甚至有部分商品的税率已经降至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高税率的商品,且由于增值税等其它税种的存在,走私一些高税率的敏感重点商品仍然可以牟取暴利,例如电子产品、海鲜、成品油等。
2、经济环境因素。部分海上走私高发地区的经济结构单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加大了这些地区海上走私犯罪的发生机会。有些靠近出海口或沿海的自然村完全以渔业为经济支柱,所有渔民没有土地,也没有同步发展其它产业,可以说除了渔业没有其它可以带来经济收入的渠道。如番禺石楼镇群星村,濒临狮子洋,全村3000多人口,有渔船300余艘。该村没有土地,属于单一渔业经济结构。近年,由于水污染日益严重,渔业成本日益增加,渔民生活日益困窘,不少渔民便加入了海上走私活动。据不完全统计,该村在1999至2005年,被太平分局处理的涉嫌海上走私犯罪的人员达10多人,分别涉嫌10余宗海上走私犯罪案件。由此可见,经济因素对海上走私犯罪确实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3、执法因素。海上走私犯罪主要发生于海上和入海口水域,由于面积巨大,而且航行船舶的种类和数量众多,客观造成难以对这些区域和船舶进行全面的监管,虽然对海上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但不可避免的存在监管疏漏的地方。而一些走私犯罪分子的成功违法体验对自己和群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海上走私犯罪趋势的反弹。
4、社会环境因素。如前所述,走私犯罪是行政犯,不同于道德型犯罪,在社会环境中没有形成对这种犯罪的谴责,因此,走私犯罪人也不会因为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社会的排斥。社会环境没有形成对走私犯罪的压力,甚至有些地方对走私行为很欢迎,因为这可以给地方带来一些短期利益,这在无形中扩大了海上走私犯罪发生和存在的土壤。
三、海上走私犯罪的综合治理对策
走私犯罪的综合治理,本质上是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来消除海上走私犯罪的诱因。从以上对海上走私犯罪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海上走私犯罪综合治理而言,有些因素属于国家宏观政策例如关税税率等,并不是综合治理的调控范围,其它大多数因素可以在综合治理中加以调控,这些也是海上走私犯罪综合治理中应该重点考虑的因素。只有不断弱化这些可能诱发海上走私犯罪的因素的影响,并逐步消除它们,反走私综合治理才能取得长期稳定的效果。
(一)政府主导改善走私高发地区的产业结构,稳定当地群众的工作和生活。1、改变单一渔业经济结构的局面,逐步降低渔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同步发展其它产业,例如养殖业,旅游业等等。2、组织就业培训,创造就业机会,鼓励渔民上岸。针对大多渔民文化程度较低,难以从事渔业以外的工作的情况,政府应该加强对渔民的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技能,并通过兴办集体企业等方式创造就业机会,鼓励渔民转变就业观念,在周边地区找到比较合适稳定的工作,以此作为增加渔民收入的途径,改变渔民多鱼产量少的尴尬局面。3、提供建房土地优惠政策,解决因为村集体没有土地而导致的渔民住房难问题。
(二)加强法制宣传,瓦解走私群体副文化。在没有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必须树立起法律约束力,来抵御走私犯罪的冲动。加强法制宣传,使反走私意识深入人心,才能一些有走私犯罪倾向的边缘人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约束力,产生守法心理。加强法制宣传,首先要丰富宣传的内容。一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人们认识清楚什么是走私犯罪,实施什么样的行为需要担负刑事责任。二是宣传走私犯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即明确认识进行走私犯罪可能面临什么程度的惩罚,将会给犯罪人本身和其家庭带来哪些影响。三是走私犯罪对国家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冲击和危害。其次要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和渠道。一是可以利用图片资料、政策法规咨询会和影视节目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扩大反走私宣传的影响力。二是除了传统宣传渠道外,还可以在一些重点地区利用手机短信、网络等新型方式进行宣传。通过这些多形式多渠道的法制宣传,不仅可以扩大宣传的影响面,使反走私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反走私意识,瓦解走私群体副文化,而且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对走私活动进行监督,扩大缉私情报来源,加大打击范围。
(三)加大打击力度,消除侥幸心理。在海上走私犯罪又有抬头的趋势下,还应当进一步加大缉私投入,加大打击力度。争取尽可能全面的打击惩罚海上走私犯罪行为,减少走私分子的成功犯罪体验,打垮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
(四)从重打击主犯,加强震慑效力。海上走私犯罪案件中,主犯从犯的作用区别很明显,而且主犯的犯罪心态非常积极,也是推动海上走私犯罪发生的直接动力,因此必须从重打击海上走私犯罪的主犯,加强法律的震慑效力,对那些有走私犯罪倾向的边缘人以严厉警示。一方面要加大对主犯的抓捕力度,让主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接受法律制裁。一些海上走私犯罪案件的主犯往往非常狡猾,一般自己只负责幕后操作,而不参与到具体私货运输工作中,因此难以在现场抓获,对这些人要重点打击。另一方面在法律范围内从重判处主犯,增加其罪成本,强化震慑作用。
(五)做好犯罪人员的教育工作,避免他们重复犯罪。海上走私犯罪涉案人员在刑罚处罚后,不一定就会放弃走私犯罪倾向,甚至可能因此而产生反社会的不良心理,所以有必要在相应阶段做好犯罪分子的矫治、教育工作,消除其不良心理,避免在服刑完毕后重复犯罪。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说服教育工作,一方面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里和怨恨心理,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从而产生悔罪心理;一方面防止服刑人员之间互相传授犯罪经验,强化犯罪心理,再次走上走私犯罪道路,甚至唆使更多一起服刑的犯罪分子参与走私。
(六)在海上走私犯罪综合治理中应注意避免产生新的社会问题。1、在高压打击海上走私犯罪的同时,应该区别对待主犯和从犯。从犯在海上走私犯罪案件中占较大比例,从犯相比之下更具备可塑性,对他们更应注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理方针,这部分人在悔罪心理的指引下只需经过较轻刑事处罚就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对这些从犯不区别于主犯,打击过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产生一些暴力抗法事件,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2、海上走私犯罪分子大多都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他们被判处自由刑而被长期羁押,这些家庭将失去大部分经济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和子女受教育遇到困难,这些将为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和社会矛盾的激化积累基础。相关政府部门对这种情况应予以必要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