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办公室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本着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严格管理、节约开支、勤俭办事的原则,实现收支平衡。全办人员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拨付的行政包干经费和其它经费,由办领导统一掌握。各专项费用单列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经费收支情况,财务室每月向办领导提供编制的财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

  第三条差旅费。差旅费报销范围仅限于出差的路费、住宿费、出差补助等。公差人员(含司机)回来后,必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报销单据,由各科科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审批报销。

  第四条接待费。接待费(含餐费)开支要严格控制,不能超出接待标准,不能一客多陪。接待费报销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一支笔”负责审批。

  第五条会议费。属全市性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召开的会议,所需开支为专项经费,须事先做好预算及有关批件,经办领导研究批准后送财政局落实经费。承办部门要严格掌握,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第六条办公费。办公设备如办公用品、文具、电脑、影视器材、文印设备等物资的采购、维修,原则上由秘书科按实际需要制定计划,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统一购买、维修,所需金额1千元以上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报批。各科或个人不得自行办理。属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岗位变动或调离时办理交回手续。

  第七条车辆修理、油料费。汽车维修及购买零配件,均应事先报告并做好计划,经秘书科行政人员检验确认需要维修和更换的,报秘书科科长、分管副主任批准,由秘书科行政人员配合司机或由两名司机以上共同负责实施。油料费、路桥费实报实销,应在一周内凭发票报帐。

  第八条设备购置和维修管理费。办公家具、电器、房屋、水、电和其它公用物资的购置和维修管理的开支,1千元以上的,必须由经办部门提出专门的申请报告,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或维修。

  第九条借款。差旅费和采购资金,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和采购计划借款。各科室应在出差和采购人员返回后,及时督促其结清出差借款,收回余额。前借未清的,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出差借款。大笔各类采购款项(一次1000元以上)不能携带现金,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需借支3千元以上者,应提前两天通知财务室。个人因私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条报销办公费、业务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报销单要说明用途,同时应有经手人、证明人,报经办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报销。

  第十一条财务室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支票、银行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虚报冒领。

  第十二条本办经费开支,除第三、四条规定的经费开支外, 1千元至1万元的,由分管副主任审批;1万元至5万元的须经办领导研究决定,并由两名领导会签生效;超过5万元的,除办领导研究外,须经主任批准会签方可生效。

财物和公物使用管理制度

  1、全办人员要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各科需购置办公等物品的报秘书科,经主管领导同意,由秘书科负责统一购买。属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岗位变动或调离时办理交回手续。

  3、报销办公费、业务费以及其他专项费用,报销单要说明用途,同时应有经手人、证明人,报经办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报销。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报销。

  4、严格控制电话费等开支,打电话要简单明了,长话短说,打长途电话要经领导批准。禁止外单位人员在本室打长途电话,外单位人员使用本室传真机、复印机须经领导批准。

  5、出差时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应按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决定执行,不得超标准,不得住高级宾馆。

  6、借款要经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财务人员按时扣回。

  7、本室的同志生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员探望和购买适量的慰问品,不是领导统一安排的,其他慰问费不予报销。

  8、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制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不予报销。

  9、现金存取应隋时入帐,保证帐款相符。财务人员将收支情况每月结算一次,并及时造表向主管领导汇报。

  10、财政拨入和非财政拨入我室的一切经费,财务人员都要及登记入帐。

  11、重大经费开支,需要经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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