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纪律,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工作,经市委同意,现就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领导干部为现任的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正副主席以及市管的在职干部。
二、现职市级领导干部、市直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对出市、出国(境)的,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人大常委会主任请示报告;副市长向市长请示报告;市政协副主席向市政协主席请示报告;市直处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向市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市直在职的其他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一把手请示报告。
三、各县(市、区)的现职县(市、区)领导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市或本县(市、区),时间在1至3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对出市、出县(市、区)(异地任职节假日回家除外)或出国(境)的,各县(市、区)委书记通过市委办公室向市委书记请示报告;各县(市、区)委常委、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向县(市、区)委书记请示报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向人大常委会主任请示报告;副县(市、区)长向县(市、区)长请示报告;县(市、区)政协副主席向政协主席请示报告。
四、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五、严肃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的纪律。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领导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单位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干部外出的登记和反馈,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工作。
六、市管的其他领导干部出市、出县(市、区)、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的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20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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